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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主要农作物品种退出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和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农业局负责品种退出管理,具体工作由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品审委)承担。

第三条 本市主要农作物品种退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主要农作物品种退出是指市品审委审(认)定的品种和市农业局批准引种的品种,不宜在生产上继续使用的,停止在本市生产、经营和推广。

同一品种既通过国家审定又通过本市审定的,其退出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品种应当退出:

(一)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存在农业生产安全隐患或给农业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种性退化或品种特征特性与品种审定公告不一致的;

(三)通过品种审(认)定或批准引种一定年限后,在生产上没有达到一定推广面积,并有替代品种的。

第五条市品审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品审办)根据本办法第四条,提出退出品种目录,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市品审委相关专业委员会审议。

第六条 市品审委各专业委员会对市品审办报送的退出品种目录及相关材料进行讨论、审议,并将审议结果报市品审委主任委员会。

第七条市品审委主任委员会审核通过拟退出品种后,由市品审委发布退出品种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公示期内没有异议的,公示期满后,由市农业局发布品种退出公告。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退出品种,自退出公告发布之日起注销原审定编号,该品种种子停止生产;公告发布一个生产周期后,该品种种子停止经营、推广。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继续在本市生产、经营、推广的,依法按照“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农作物包括小麦、玉米、大豆、西瓜、大白菜、稻、棉花、油菜、马铃薯。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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